禁忌
对本品或吡咯类药物过敏患者以及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疾病和血液病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患者须知 患者应该被告知本品应与食品同服,以便尽量减少上腹部不适和胃肠道不良反应。食物不影响替硝唑口服生物利用度。患者应该被告知在治疗期及后3天内禁止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及含有乙醇或丙二醇的制剂,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双硫仑样反应,如面部潮红、腹部绞痛、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速等。患者应规范服用本品,漏服或没有完成整个疗程的治疗可直接降低治疗效果,可能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
2.包括替硝唑在内的抗菌药物使用仅用于细菌感染性疾病,本品不用于病毒感染。
3.具有相似化学结构的药物,包括替硝唑,都被认为和各种神经系统症状有关,如头晕、头昏、共济失调、外周神经病,以及较少见的惊厥。如果在本品应用过程中出现任何精神症状,请立即停止用药。
4.据报道,有些用替硝唑治疗的患者出现痉挛发作和周围神经病变的不良反应,后者主要特点是四肢麻木或感觉异常。
5.使用替硝唑可能导致念珠菌性阴道炎。在临床研究中,235个妇女使用替硝唑治疗细菌性阴道炎,其中有11人(占4.7%)出现了阴道霉菌感染。
6.对机动车驾驶及机械操作的影响不需要特别注意。但是,如前述,具有相似化学结构的一类药物,包括替硝唑,被认为和一系列神经症状有关,如头晕、头昏、共济失调、外周神经症状(感觉异常、感觉混乱、感觉减退),较少发生惊厥。如果在本品应用过程中发生任何神经症状,应立即停药。
主治疾病
为了减少抗药性细菌的形成并确保替硝唑和其他抗菌药物的有效性,替硝唑应仅限用于治疗或预防已被证实或疑似易感病原体导致的感染;若有培养和敏感性试验的相关信息,应参考这些信息来选择或修改抗菌治疗方案。若没有这些信息,当地的流行病学和细菌敏感性数据等经验,可能有助于选择治疗方案。 1.本品适用于治疗下列疾病: (1)滴虫病 替硝唑适用于治疗由阴道毛滴虫所引起的滴虫病,病原生物体应该经适当的诊断程序加以验证。由于滴虫病属于性传播疾病并有潜在的严重后遗症。因此被感染者的性伴侣应该同时治疗,以防止出现重复感染。 (2)贾第鞭毛虫病 替硝唑是用于治疗由十二指肠贾第鞭毛虫(也称为蓝氏贾第鞭毛虫)所引起的贾第虫病,可用于成人和3岁以上的儿童患者。 (3)阿米巴病 替硝唑是用于治疗由痢疾阿米巴引起的阿米巴肠疾病和阿米巴肝脓肿,可用于成人和3岁以上的儿童患者,但它不适用于治疗无症状的囊肿。 (4)细菌性阴道炎 替硝唑适用于治疗非怀孕妇女的细菌性阴道炎(以前称为嗜血杆菌性阴道炎、加德纳阴道炎、非特异性阴道炎或厌氧性阴道炎)与外阴阴道相关的其他病原体应排除,如阴道毛滴虫,沙眼衣原体、淋球菌、白色念珠菌和单纯疱疹病毒等。 (5)与抗生素和抗酸药联合应用用于根治幽门螺旋杆菌的相关的十二指肠溃疡。 (6)厌氧菌感染 腹腔内感染:腹膜炎、脓肿; 妇科感染:子宫内膜炎、子宫肌内膜炎、输卵管-卵巢脓肿; 败血症: 术后伤口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肺炎,肺部脓肿,胸腔积液: 急性溃疡性牙龈炎。 2.本品用于预防有厌氧菌引起的术后感染,如结肠、胃肠道和泌尿生殖系统手术后感染。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少见而轻微,主要为恶心、呕吐、上腹痛、食欲下降及口腔金属味,可有头痛、眩晕、皮肤瘙痒、皮疹、便秘及全身不适。此外还可有中性粒细胞减少、双硫仑样反应及黑尿。高剂量时也可引起癫痫发作和周围神经病变。
相互作用
1.本品能抑制华法林和其他口服抗凝药的代谢,加强其作用,引起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2.与苯妥英钠、苯巴比妥等诱导肝微粒体酶的药物合用时,可加强本品代谢,使血药浓度下降,并使苯妥英钠排泄减慢。 3.与西咪替丁等抑制肝微粒体酶活性的药物合用时,可减慢本品在肝内的代谢及其排泄,延长本品的血消除半衰期,应根据血药浓度测定的结果调整剂量。 4.本品干扰双硫仑代谢,两者合用时,患者饮酒后可出现精神症状,故2周内应用双硫仑者不宜再用本品。 5.本品可干扰血清氨基转移酶和乳酸脱氢酶测定结果,可使胆固醇、三酰甘油水平下降。 6.与土霉素合用时,土霉素可干扰本品清除阴道滴虫的作用。
药物药理
本品对原虫及厌氧菌有较高活性。对脆弱拟杆菌等拟杆菌属、梭杆菌属、梭菌属、消化球菌、消化链球菌、韦容球菌属及加得纳菌等具抗菌活性,2~4mg/L的浓度可抑制大多数厌氧菌;微需氧菌、幽门螺杆菌对其敏感;对阴道滴虫的MIC与甲硝唑相仿,其代谢物对加得纳菌的活性较替硝唑为强。本品的作用机制尚未完全阐明,厌氧菌的硝基还原酶在敏感菌株的能量代谢中起重要作用。本品的硝基被还原成一种细胞毒,从而作用于细菌的DNA代谢过程,促使细菌死亡。耐药菌往往缺乏硝基还原酶而对本品耐药。本品抗阿米巴原虫的机制为抑制其氧化还原反应反应,使原虫的氮链发生断裂,从而杀死原虫。
老人注意事项
老年人由于肝功能减退,应用本品时药代动力学有所改变,需监测血药浓度。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本品可透过胎盘,迅速进入胎儿循环。动物实验发现腹腔给药对胎仔具毒性,而口服给药无毒性。本品对胎儿的影响尚无足够和严密的对照观察,因此妊娠3个月内应禁用。3个月以上的孕妇只有具明确指征时才选用本品。
本品在乳汁中浓度与血中浓度相似。动物试验显示本品对幼鼠具致癌作用,故哺乳期妇女应避免使用。若必须用药,应暂停哺乳,并在停药3日后方可授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