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
在下列情况下禁用培哚普利:
1.对培哚普利过敏;
2.与使用ACE抑制剂有关的血管神经性水肿病史;
3.妊娠的4至9个月;
4.哺乳。
在下列情况下不推荐使用培哚普利:
1.与保钾利尿剂、钾盐、锂盐、雌二醇氮芥合用;
2.双侧肾动脉狭窄或单肾肾动脉狭窄;
3.高血钾;
4.在妊娠的最初三个月和哺乳期。
注意事项
1.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2. 避免接触眼睛,切忌口服。
3. 严重感染者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4. 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 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避免房事。
6. 给药时应洗净双手或戴指套或手套。
7.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8.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2.当性伴侣被感染时也应给予适当治疗。
13.本品不会沾染皮肤或衣服。
14.曾有在使用本品或其他咪康唑类局部治疗药物时,出现重度超敏反应的报告,包括速发过敏反应和血管性水肿(详见【不良反应】)。出现敏感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咨询医生。
15.本品为局部用药,不得口服。如意外地大量口服后,应采用适当的对症处理。
16.尚未研究18周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7.同时使用乳胶避孕套(或隔膜)和阴道抗感染产品可能会降低乳胶避孕产品的功效,因此本品不应与乳胶避孕套或乳胶隔膜同时使用。也应避免本品与避孕隔膜、避孕套等乳胶产品接触。
18.尚未知硝酸咪康唑是否经人乳汁分泌。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应谨慎。
不良反应
临床副作用
1.头痛,疲倦,眩晕,情绪或睡眠紊乱,痛性痉挛;
2.体位性或非体位性血压(参阅:注意事项);
3.少数病例皮疹;
4.胃痛,厌食,恶心,腹痛,味觉障碍;
5.已报道干咳与服用ACE抑制剂有关,其特点为持续性,但停药后干咳消失。如有上述情况,应考虑这种症状可能是由药物引起的;
6.极少见:血管神经性水肿(参阅:警告) 对实验指标的影响;
7.血尿素和血肌酐中度升高,停止治疗后可恢复。这种升高多见于合并肾动脉狭窄、利尿剂治疗的高血压和肾衰患者;
8.在肾小球肾病患者,ACE抑制剂可引起蛋白尿;
9.高血钾,通常为一过性;
10.已报道贫血(参阅:注意事项)发生服用ACE抑制剂治疗的特殊病人(肾移植,血液透析)。
药物药理
培哚普利是一种使血管紧张素I转化为血管紧张素II的酶(血管紧张素转化酶)的抑制剂。这种转化酶或激酶是一种肽链端解酶,它使血管紧张素I转化为收缩血管的血管紧张素Il,它还能使舒张血管的缓激|扶降解为没有活性的七肽。血管紧张素转化酶的抑制会导致血浆中的血管紧张素Ⅱ减少,这样可以导致血浆肾素活性增加(通过抑制肾素释放的负反馈作用)并减少醛固酮的分泌。因为血管紧张素转化酶使缓激肽失活,所以血管紧张寨转化酶拨抑制也能提高循环及局部激肽释放酶-激肽系统(因而前列腺素系统也披激活)的活性。这种机制可能与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降低血压的作用相关,也可能与其某种副作用(如咳嗽)有关。培哚普利通过它的活性代谢物培哚普利拉起作用。其他代谢物在体外对血管紧张素转化酶的活性没有抑制作用。高血压:培哚普利对轻度、中度、重度各级高血压均有效。能降低仰卧位及直立位的收缩压和舒张压。培哚普利减少周围血管的阻力,从而导致血压下降。使外周血流增加,而对心率没有影响。肾血流量增加,而肾小球滤过串通常不变。一次用药后在4-6小时发挥最大抗高血压作用,至少可维持24小时。谷作用大约是峰作用的87-100%。降压作用快速发生。对有反应的患者,一个月内血压可达到正常,并能长期维持而不会发生耐药。停止治疗后不会发生反弹效应。培哚普利减轻左心室肥厚。在人体,培哚普利被证明确实有舒张血管的特点。它增加大动脉弹性,减少小动脉管壁中层/内腔比。联用噻嗪类利尿剂治疗可产生协同作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与噻嗪类利尿剂联用也能降低利尿剂治疗导致低钾血症的危险性。心力衰竭:培哚普利通过降低前负荷和后负荷减少心脏做功。对心力衰竭患者的研究表明:-降低左、右心室充盈压,-降低周围血管的总阻力,-增加心输出量和提高心脏指数。在对照研究中,初次服用2mg雅施达的轻中度心力衰竭患者,与安慰剂组相比,血压无显著下降。毒理研究:在长期口服药物毒性研究(大鼠和猴)中,靶器官是肾脏,损害是可逆性的。在体外和体内研究中未发现致诱变情况。生殖毒性研究(大鼠,小鼠,兔和猴)未提示有胎儿毒性及致畸性。然而,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作为一类药,已被证明可导致晚期胎儿发育方面的不良反应,会导致啮齿类动物和兔的死胎和先天性影响:观察到肾损害和围产期死亡串增加。在对大鼠和小鼠的长期研究中未发现致癌性。
儿童注意事项
儿童及青少年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还没有确定。因此不用于儿童及青少年。
老人注意事项
老年人应该从2mg开始,一个月后逐渐增加至4mg。如果必要的话,可根据肾功能情况增加至8mg(详见用法用量)。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妊娠:妊娠初期的3个月不应使用培哚普利片。培哚普利禁止用于妊娠期的第4至9个月。已有的流行病学数据还不能得出结论妊娠期的前3个月暴露于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有致畸的风险。但是,也不能排除这一风险会轻微增加。对于计划妊娠的患者来说,除非连续使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是必要的,否则应建议使用妊娠期安全性已建立的其它抗高血压药物进行治疗。如果确认已妊娠,应立即停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如有必要,应改用其他治疗。已知在妊娠4至9个月暴露于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可以导致人类胎儿毒性(肾功能下降,羊水过少,头颅骨发育延迟)和新生儿毒性(肾功能衰竭,低血压,高钾血症)。如果妊娠的4-6个月已经用了培哚普利,建议进行肾功能和颅骨的超声检查。如果母体使用了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应密切监测是否会引起低血压。哺乳期:由于尚无哺乳期使用培哚普利的有关信息,因此培哚普利片不推荐用于哺乳期的妇女,同时建议在哺乳期内尤其是护理新生儿或早产儿时,使用已知有较好的安全性的其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