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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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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1年10月25日,由山东省司法厅审查批准并备案。鉴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限残疾等级)、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限残疾等级);包括伤残等级、劳动能力、后续诊疗、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护理依赖、伤病关系、医疗合理性等)。接收来自法院、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的鉴定委托(用于诉讼、调解、理赔等)。鉴定流程:1、接受委托(法院、单位或个人委托)2、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核并决定受理与否(决定受理的签订鉴定委托合同,对受条件或专业技术限制难于做出正确结果及超出鉴定范围的案例,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3、组织鉴定4、出具鉴定意见书(通知领取或送达当事人)5、案卷归档。鉴定时需提供的材料:1、委托书2、身份证(或户口薄)3、伤后所有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相关的MRI、CT及X片、会诊记录等各种检查记录、报告4、交通事故提供责任认定书5、重新鉴定的提供原鉴定意见书。鉴定时机:要求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对于解剖结构破坏并缺失的,一般在摘除或截断器官、组织后即可评定。对于功能障碍的,一般是至少伤后3个月,涉及精神智能、外周神经损伤的多掌握在伤后6个月左右,具体时间长短视损伤愈合情况而定。(若治疗尚未终结或者未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要,需提前做鉴定的情形,须在委托书中予以备注说明,本所将根据伤者鉴定当时的状态出具鉴定意见)。(目前常用伤残评定标准: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其他有关事项请拨打电话:0531-76279591咨询。地址:济南市人民医院南院区门诊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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