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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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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简介2011年11月21日上午,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揭牌仪式在千佛山医院举行。副省长郭兆信,副省长王随莲,省司法厅厅长程辉,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静,济南市司法局局长毛华铭,以及来自全省十七地市的卫生局局长与相关单位代表等出席了揭牌仪式。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管理,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依法设立。中心依托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优势资源平台,集临床医学、科学研究、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技术指导职能于一体,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精良、专业覆盖面广,具有得天独厚的综合实力优势。二、业务范围中心目前经省厅核准注册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判断、致伤物推断。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限残疾等级)、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限残疾等级)、人体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视觉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三、工作概况中心现位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楼4楼,拥有接待室,档案室,鉴定检查室:视觉功能鉴定检查室、听觉功能鉴定检查室、性功能鉴定检查室、法医临床鉴定检查室、法医病理鉴定检查室等。在办公场所,为方便委托人,对我中心执业范围、执业人员、工作流程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仪器设备按规定要求配备并达标,办公场所配备了两台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相、录像设备,做到了电子办公。鉴定仪器包括视觉电生理记录仪、神经诱发电位仪、裂隙灯、直接眼底镜、纤维电子喉镜、中耳分析仪、听觉诱发电位、纯音测听仪等先进仪器。四、鉴定人员中心鉴定专家团队由骨外、普外、神经内、神经外、心内、眼、耳鼻喉、口腔、泌尿、妇产、消化、胸外、影像、重症医学、病理等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务骨干组成,80%以上拥有博士学位或海外留学背景。五、送检须知(一)法医临床鉴定1.委托方式主要接受法院、公安、检察院、保险公司等委托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律师和公民个人委托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受理。普通案件注意事项:普通案件是指因故意伤害、工伤、保险或意外需进行伤残程度、伤病关系等法医学鉴定的案件。普通案件就诊时需注意:(1)必须持有由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保险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的事项、被鉴定人基本信息、案情简介、鉴定使用的标准和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固定电话、手机等)。个人和单位共同委托的鉴定,双方应各提供一份委托书,或一份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载明上述信息,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按捺指印。外地单位委托的案件,委托单位需同时到场。(2)携带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放射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尤其涉及骨折、颅脑损伤等情况时影像学资料需至少提供最初就诊时、中期复查、近期复查的影像学片。来门诊之前请将病历材料、身份证提前复印一份(我中心鉴定存档),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好,以缩短就诊时间。病历资料中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需到原就诊机构开具证明,证明病历资料中就诊人即为被鉴定人。(3)伤残评定原则上掌握在伤后3个月后,且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4)伤残鉴定中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并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及因精神智能障碍等限制能力的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5)同一案件就同一鉴定目的重新鉴定的,委托方或当事人需提供此前的鉴定书复印件。(6)案件自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可以与委托机关协商或另行约定。(7)携带鉴定相关的费用。4.委托鉴定要求(1)司法机关正式向我中心提出鉴定要求,并签订鉴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注明委托要求、委托方及当事人联系方式、交费方式等。(2)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详细病历材料和影像学资料等,为有利于鉴定进行,病历资料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病历资料需经过法庭质证且双方没有异议的。如双方对病历有异议,我中心不予受理。(3)鉴定需请有关专家会诊,故耗费时间较长,费用较高。(4)鉴定过程中如遇到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协助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二)法医病理鉴定1.我中心受理公、检、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委托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等。2.委托机关应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材料(见附件);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影响鉴定结果的,我中心不承担相应后果。3.有时因尸体检验条件的影响,均可能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果。4.尸体检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死者的体表形态,并需要提取必要的组织、器官进行进一步检查,死者家属应给予充分理解。5.尸体检验后死者家属应妥善、及时处理尸体。6.法医病理学鉴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通知委托方征得同意。鉴定期间原则上不接受咨询。附件:委托时需要提交材料:(1)委托书;(2)案情介绍;(3)现场勘验情况(必要时),如文字、照片等;(4)完整的病历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及影像学资料等,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原始尸体检验照片、检材、组织蜡块及病理切片等(已经尸体检验);(6)死者及其家属的身份证明材料。六、委托鉴定流程1、委托主要接受公检法司法机关委托,同时有限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的鉴定案件。2、受理案件一经受理,需签定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包括:案件鉴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鉴定时限、费用的约定等。3、鉴定实施鉴定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进行,经过鉴定人的检查(/验)、分析、讨论,最后拟定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4、出具鉴定文书在约定的鉴定时限内出具鉴定文书,由委托人或当事人取回鉴定文书。七、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忠于真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恪尽职守、科学严谨、保持中立、敢于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出具鉴定报告。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不谋私利、维护司法鉴定人职业声誉。爱岗敬业、敢于探索,积极进取,具有执业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同行、团结友爱、公平竞争,维护鉴定秩序。服务群众、乐于奉献,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援助。八、执业监督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公民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投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做到如下几点:1.对投诉的内容要认真分析对待。2.认真查找、分析引起公民投诉的原因。3.认真配合上级机关的调查和处理。4.对公民的投诉、组织的处理意见,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5.对公民的投诉,无论是公民有误解或投诉正确,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便在今后的鉴定活动中纠正不足,确保每起案件的公平公正。投诉电话:0531-89268872投诉意见箱:3号楼一楼大厅九、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十、鉴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148-2019、《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GA/T170-2019等。联系我们: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6766号(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综合楼四楼)邮编:250014联系电话:18854188165电子邮箱:qysfjd@163.com网址:www.sdhospit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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