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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简介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病案室最早成立于1964年,1993年创建二甲医院时更名为信息科,2012年创建三甲医院时,更名为病案管理科。病案科室科至今保管有自1978年至今40年106多万份住院病案。

  一、人员及资质

  现任科室副主任是高级统计师张璟文。张璟文2013年被聘为新疆医师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年5月任新疆病案管理质控中心委员。

  病案管理科现有工作人员工21名,其中8人为在编人员,8名合同制人员,5名临时工。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4人。3人持有国家级编码水平资格证,4人持有新疆自治区级编码水平资格证,2人持有国家级病案质控合格证,6人持有统计上岗证。全部编码人员、统计人员均持证上岗。

  二、科室办公场所与病案库面积

  目前科室占地约350m2,病案库房占地约300m2,有大小病案库10个(密集架病案库房4个,木制病案架库房4个,其他装箱集中存放库房2间)。

  三、病案信息化情况

  1991年9月,医院花费47880元,购进了全院第一台计算机,开始进行病案统计信息化管理。但病案统计管理有:数字化病案示踪系统、数字化统计统计系统,终末病历质控模块。

  2018年病案管理科已经有工作电脑26台、复印机5台。

  四、病案管理科职能

  病案管理科设5个组,病案签收编码首页录入组、统计组、终末质控组、病案库房管理组、病案复印组。年完成7.5万余份住院病历的收集、整理、编目、扫描、装订、入库等工作、近3万份病历的抽调复印工作和病案的邮寄工作以及近5000份病历的借阅抽调工作。

  病案科有专职统计人员按时完成国家、自治区、地区卫健委、国家CDC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内部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为医院绩效考核、重点专科、规培基地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较好地配合了医院各项检查和科研进行疾病的检索统计工作。

  疾病分类采用ICD-10

  自2012年开始与喀什地区邮政速递公司(EMS)协议开展复印病历邮寄业务,大大方便了外地患儿家长。年复印件邮寄量约2500份。

  在完成各项工作同时注重合理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

  

  我院的病案管理科是一个富有朝气的科室,全体同志锐意进取,团结一致,开拓进取,努力工作,钻研业务,积极学习。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提供更加周到、快捷、方便、热情的高质量、高效率服务。为喀什病案信息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病案管理科联系电话:0998-2962709

  病历复印预约、邮寄咨询:0998-2565513

  

  病案管理科:张璟文

  2018.12.19

  

  出院病人病历复印需知

  1、病案科复印室地址:7号楼一楼大厅

  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00

  3.为避免病人为复印病历来回往返,我院与邮政速递公司合作,开展病历复印预约邮寄服务。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病人均可在病案科复印窗口进行病历复印预约邮寄登记,完成证件审核、留下准确快递送达地址及缴纳相关费用以后,病案科会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病人所需的病历复印资料通过邮局EMS送达。(死亡病历、大额费用病历、大额输血病历、疑难危重病历、住院超过30天病历,将在45天内进行邮寄)

  4、普通患者病历,申请人还可以在出院后15个工作日到病历复印室进行现场预约复印病历,根据预约量,安排复印件交付日期,如未按预约日期现复印现场则需重新预约。

  5、为保证病人的隐私权,到现场的病人、家属或受托人均应出具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书,以便身份核实。

  6、如果病人与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户口未在一起,请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两者间关系证明。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病案管理科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复印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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