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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简介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系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业机构,面向办案机关(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198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成立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的联合通知》(鲁检法[1981]28号),指定承担青岛、临沂、惠民地(市)和胜利油田的司法鉴定工作。199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承担诉讼过程中涉及的精神伤残鉴定工作(鲁政字[1998]35号)。在三十多年的鉴定工作中,始终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鉴定专家,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鉴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得到了国家执法机关的肯定和社会的公认,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保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稳定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执业范围:精神状态鉴定、法定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鉴定,精神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机关委托我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向我司法鉴定所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委托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倾向的鉴定意见。

  二、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将不予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介绍信、委托书、鉴定综合材料、卷宗、病历)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结算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八)需要注明的其他事项。

  四、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明本机构两名或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二)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五、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适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委托机构不按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告知委托人;补交鉴定费用的,恢复鉴定。

  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七、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八、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联系方式

  住 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99号

  机构负责人:李吉柱

  电 话:(0532)86669009 传 真:(0532)85621584

  邮 编:266034 电子邮箱:kh9122@163.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00MJD833697N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专家人数: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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