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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附属镇江精神卫生中心

简称: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甲
精神病医院
公立医院
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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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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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成立于1952年,前身为镇江地区精神病防治院,是江苏省成立最早、也是国内较有影响的精神专科医院之一。医院是集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是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在著名精神病学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严善明教授等专家带领下,历经70个春秋,在省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 医院实际开放床位350张,设有普通精神科、老年精神科、临床心理科、儿少精神科、公共精神科、司法鉴定所等专科。普通精神科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市重点培育特色专科。司法精神病鉴定所是苏南第一家司法精神病鉴定所。 医院将全面完善“心理健康调适中心”,该中心含睡眠调适中心、儿少心理调适中心、老年心理调适中心、女性心理调适中心、心理康复中心、物理治疗中心等诸多调适中心。医院将采取药物治疗与非药物治疗相结合,辅以农疗、生物反馈、森田等综合性治疗和康复措施,系统、连续、全面地开展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医院医疗设备齐全,拥有CT、DR(数字化摄影系统)、脑电图、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电休克治疗仪、脑波治疗仪、多导睡眠检测仪、经颅磁刺激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经颅直流电刺激等高端医疗设备,能够满足各种临床精神疾病的辅助诊疗。 医院始终致力于为心理及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秉承“和谐创新仁爱奉献”的医院精神,以精湛的技术的服务,为广大心理及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 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章程 目录 序 言 第一章总 则1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3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3 第三节员工的权利与义务4 第三章医院的组织结构7 第一节医院党总支7 第二节医院行政7 第三节医院纪检8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8 第五节内设机构9 第六节专业委员会10 第七节工会群团组织10 第四章决策机制12 第一节集体决策12 第二节辅助决策14 第五章运行管理15 第一节基本原则15 第二节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15 第三节人力资源管理16 第四节经济运行管理17 第五节后勤管理18 第六节信息化建设18 第七节医院公益18 第六章医院的监督19 第七章医院的文化21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23 第九章附 则24 序 言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成立于1950年,前身为镇江地区精神病防治院,是江苏省成立最早、也是国内较有影响的精神专科医院之一。1988年7月医院易名为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2013年5月19日精神卫生中心从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整体搬迁至市团山路199号,更名为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中心是集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专科医院,是镇江市首批医学临床重点专科、江苏大学精神疾病与精神卫生硕士研究生培养点。2015年获江苏省文明单位。2016年1月被江苏省卫计委确定为三级精神病医院。中心实际开放床位350张,设有普通精神科、老年精神科、临床心理科、公共精神等临床专科,其中普通精神科为省临床重点专科、市重点培育特色专科,临床心理科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门诊设有精神科普通门诊、睡眠门诊、慢性病门诊、专家门诊、心理咨询门诊、儿童心理门诊、睡眠障碍等专病门诊。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接受镇江地区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2001年成为苏南第一家司法精神病鉴定所。 医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健康中国”“健康江苏”“健康镇江”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举办主体:镇江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院名称: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英文名称ZhenjiangMentalHealthCenter(ZhenjiangNO.5People"sHospital)】。 第四条医院地址:镇江市团山路199号。 第五条经费来源:差额拨款。 第六条开办资金:1.622亿元。 第七条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功能定位:作为镇江市唯一一所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承担着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咨询与康复等服务。业务范围包括医疗与护理、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精防培训和技术指导,重性精神病管理,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心理救援,全社会心理健康促进,以及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办医方向:建设人民满意的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 第十一条医院目标:精神康复心理健康员工幸福发展事业 第十二条医院精神:和谐创新仁爱奉献 第十三条医院核心价值观:厚德仁爱精医精心 第十四条医院宗旨: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促进全民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医院使命: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镇江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行使公立医院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审议公立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决策、财政预算、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镇江市医疗集团代表镇江市人民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共同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八条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主任(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行公益性目标。 第二十条举办主体对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医院具有以下权利:内部人事管理,机构管理,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年度预算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医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康复、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卫生健康服务; (三)承担学校教学、实习等毕业前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医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党风廉政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 (六)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七)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国家省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任务; (八)履行卫生援助任务,支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九)承担各项公益性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在医院的发展过程中,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 (十一)医院的业务范围以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单位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三条医院接受国家、省、市卫健委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 工等。 第二十五条员工的权利: (一)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五)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七)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义务: (一)医院员工应该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爱岗敬业,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四)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医院退休职工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医院的组织结构 第一节医院党总支 第二十七条医院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党总支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1名,分管党建工作。医院党总支班子每届任期3-5年。 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 医院党总支是医院的领导核心,积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 医院党总支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办院方向,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医院党总支设立工作机构:党总支办公室、监审科、宣传科等,按医院在职职工总数的0.5%至1%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人员,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医院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第二节医院行政 第二十八条医院领导班子设主任(院长)1人,副主任(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每届任期4年,由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 主任(院长)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主任(副院长)、总会计师协助主任(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财务等各项管理工作。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具体依照医院实际和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并实行相应考核评议。 第三节医院纪检 第二十九条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专职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1人,每届任期3-5年。 纪检委员是由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 纪检委员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医院纪检委员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责任。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总支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 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相应职能科室,并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确定各科室和班组。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护士长、班组长等。负责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重新聘任。 第六节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4年,期满换届。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确定参会委员。 第七节工会群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三十四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医院设立团总支委员会,团总支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加强引导和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素质和先进性,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 第四章决策机制 第一节集体决策 第三十五条医院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总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院行政办公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医院党总支会:医院党总支会由医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本院党总支成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总支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党总支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形成会议决定。 党总支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医院院长办公会:医院院长办公会由医院主任(院长)召集并主持,本院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讨论医院医、教、研、管、大额资金使用等行政管理事宜。 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主任(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院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八条院行政办公会:由主任(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科室负责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行政办公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任(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行政办公会每两周召开1次;主任(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行政办公会。 第二节辅助决策 第三十九条科主任沟通会:一般由院领导、职能科室和临床科 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参加;由主任(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四十条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 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 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行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四十二条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疗质量与安 全工作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各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等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三基三严”的相关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疗和护理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四十四条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 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节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四十六条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 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四节经济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 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四十八条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 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二条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 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十三条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 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十四条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 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五十六条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 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后勤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后勤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节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医院信息化建设以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现代化精神病专科医院为目标;建立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集成、开放、稳定的数字化医院平台,不断优化流程、规范行为、保障安全、提高质量,实现业务协同、互联共享。 第七节医院公益 第五十八条坚持公益性导向,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前业绩和长久运营、保持平稳和持续创新相结合。强化绩效考核导向,推动医院落实公益性,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第六章医院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自觉维护患者、医院和职工利益,扎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惩罚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医院发挥党总支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的落实。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总支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一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职工代表按规定履行对医院的监督责任。 第六十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三条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院周会、院内网等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措施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员工监督。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平台、公示栏、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及患者公开信息。 第六十四条医院应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物价、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五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章医院的文化 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握正确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式主导权,梳理医院文化发展脉络,挖掘医院文化历史积淀、凝练医院文化内核与特色,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医院文化架构体系。 通过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载体,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激发员工爱国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科学和谐发展。 第六十六条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开展征文、演讲竞赛、病例评比、医护技能竞赛、编撰名医纪念册和人文著作等多种文化载体,形成爱岗敬业、诚信服务、群体向善、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七条医院院徽及意义 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第五人民医院)院徽是由浅黄、紫红、粉蓝、淡灰、纯白等五色以风车转轮为造型的图案。体现了我院医务工作者从保障人们的感知、情感、思维、行为、意志等方面的心理健康所开展的工作。转动的叶片环绕着红十字标志象征着医护人员遵循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医疗服务,维护患者权益的服务宗旨。图案简洁庄重,内涵丰富,彰显了医院和谐、创新、仁爱、奉献的精神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医院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医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六十九条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所有制变更;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条医院的分立、合并、和所有制更名,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一条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办医方向、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章程的修订,需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总支会审定、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七十三条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职工违反医院章程的,依照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应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政策办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 五人民医院)。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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